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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22

    12月23日,学院党委中心组在新校区2楼会议室专题学习《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体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党委副书记、院长丁莉主持学习。


    丁莉首先传达了2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情况,传达了校领导的相关要求。


    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了《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原文,明确了五大方面三十七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追责情形,分别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九种追责情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八种追责情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的七种追责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七种追责情形以及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不正之风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六种“一案双查”、倒查倒追情形。

     

    参会成员纷纷发言,分析了《暂行办法》的出台的背景、特点,认为党委班子成员不仅要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自己的责任理清,同时还要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对《暂行办法》的学习,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各自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努力推动学院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