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级党组织:
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印发,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党校的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党校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第四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把党校办成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成果、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变成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五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针对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为建设一支党性强的党员队伍服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发挥党校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督促检查。
(三)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校党委书记任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副校长。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校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党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中心工作,制订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预备党员和发展对象培训规划。
(二)建立健全党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党校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组织党校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认真做好党校培训班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三)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和颁发党校各类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做好学员学籍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
(五)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培训班次和教学
第十条党校培训班次: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班。其中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预备党员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
第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党校姓党”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双方的积极性。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选择适当的培训方式和内容。
(一)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轮训)
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党务工作能力为重点,重点培训党总支和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以及履行职责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应具备的工作能力等。
(二)预备党员培训班(共8学时,计4次)
以提高学员的党性修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先进性、党性锻炼和修养的再教育,帮助学员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使之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三)发展对象培训班(共24学时,理论学时占2/3,即16学时,计8次课)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重点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学习党的有关决议、党的重要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等,学习党史、形势与政策,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基本知识等。
(四)专题研讨班(适时举办)
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学校中心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研究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专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培训。
第五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二条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能胜任教学要求,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备课,精心施教,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三条党校教师主要在学校党委委员、学校党委各部门、各学院党总支从事党务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思政课教师中遴选聘任。因工作需要,党校教师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或从事党政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学习、考勤等管理制度,建立领导跟班或班主任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六章 教学场所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教学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设备等保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党校建设和培训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
第十七条党校聘请校内教师授课按照工作量核发讲课费,讲课费核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聘请校外教师授课,培训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