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5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加强学校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经党委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实行“党费日”制度,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1.每月1日确定为“党费日”,每名共产党员要交纳党费

    作为自身党性的重要检验,在“党费日”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2.教师党员在每月1日自行将党费交至复兴壹号app,请各支部组织委员登记好台账备查。学生党员党费由学生党支部统一进账到党费专户,组织委员登记好台账备查,学生无需注册复兴壹号app。(学生党支部的教师党员仍使用复兴壹号缴费)。

    户名:中共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恩施土桥大道支行

    账号:569083736387

    3.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

    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结合学校实际,平常交纳党费按基础薪酬(底薪中)为核算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各支部党员根据交纳比例自行上报党费交纳金额。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

    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党费交纳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原则上

    以每年年初组织人事处核定标准为基数。教职工党员核定交纳基数

    后,如有疑问可咨询党委办公室及组织人事处复查,审核确定后按要求交纳。如党员未如实申报交纳基数,在上级党组织检查党费收缴工作中发现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者,将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

    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严格对流动党员党费交纳工作的管理

    1.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全校所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员,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参加组织生活,由学校收缴党费。

    (四)严格遵守党费收缴纪律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党支部要加强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的宣传,督促党员按时交纳

    党费,做好党费收缴台账登记工作。党费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做到账账相符,款账相符,以备查询。

    二、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党内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网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使用财务软件用于党费记账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现金奖励费用、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费用。

    (五)购置党员教育设备。

    (六)慰问基层党组织。

    (七)使用党费慰问受灾党员群众。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

    (八)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费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

    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委任的学校财务处代办。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

    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四、党费报销

    (一)党费的支出由经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审批单”,壹万元以内(包含壹万元)经党办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壹万元以上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报销费用时,需要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报销时所有发票均须有“中国共产党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抬头,才能报账。如遇不能开具发票的项目,如:先进表彰,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附相关文件和领取人签字表报销。

    (三)财务处每月按规定编报党委财务月报表;每年末进行党费收支决算,报校党委。

    (四)党委办公室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党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学校党委审议。

    (五)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党委财务预算

    的经费支出,或虽然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