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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3-28

    鄂民院科院党发〔2018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针对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党组织关系接转及党员党费缴纳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别情况、分类解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党员组织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党员党组织关系排查及党费收缴情况排查,进一步从严落实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中,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主要方式以党支部为单位,采用“双查”(党支部自查、党委办公室核查),理清学校党员基本情况,规范党员记载和党员名册,重点解决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区别情况并分类解决问题。

    三、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一)档案遗失

    根据相关要求,《入党志愿书》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是党员身份最重要的证明材料,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具体步骤如下:

    1.党支部通过调查核实,书面确认其党员身份,补办《入党志愿书》。

    2.为了使补办的《入党志愿书》足以证明其党员身份,既对党员个人负责,也对党组织和历史负责,必须收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2)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证明材料)。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为党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

    (4)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5)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

    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4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或摘抄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6)如第4项和第5项证明材料却无法查证,由相应的党组织将其基本情况公示后提供公示证明材料即可。

    3.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在所在的党支部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由支部统一到党委办公室领取。补办程序如下:

    (1)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或《入党志愿书》不规范,×年×月×日补办”,并加盖党支部公章。

    (2)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由党员本人填写的资料。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关”等栏目应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在“本人签名或盖章”处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3)将第2点中的证明材料装贴在“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栏内。

    (4)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决议”的标题应定明“同意×××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决议”中要写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5)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或“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

    (6)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二)失联党员及口袋党员的处理

    1.党支部对失联党员要采取寻访亲属、邻居、朋友,与户口所在地联系等查找联系失联党员下落,尽最大努力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

    2.针对口袋党员,各党支部要查阅党员档案、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党费收缴记录等有关资料,查清其党员身份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并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3.依据《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针对学院实际情况,具体除名程序如下:

    (1)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书面投票表决。对做出除名处置的,提交学院党委研究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支部接到批准文件后正式执行,并在党支部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进行通报。党支部将有关材料(处置决定、表决资料、调查资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复印一式两份,复印件由支部自行存档,原件交党委办公室存档。

    (2)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也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程序与除名程序相同。

    (三)预备党员未如期转正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于2016年前未如期转正的原科技学院预备党员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补办预备党员转正流程:

    1.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交所属的党支部,并说明未如期转正的原因。

    2.党支部根据个人上报的材料,调查其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该同志从接受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至现在所参加的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缴纳党费的情况。

    3.支部通过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意见,要求在作出处理意见之前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在支部内进行公示。

    4.将支部作出的决议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将党委会通过的决定报湖北民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复。

    5.各党支部在得到批复后,组织履行转正手续。

    (四)未在上级党组织备案

    各党支部将党员档案整理规范以后,将未在学校组织部备案的党员基本情况表连同党员档案一起报送党委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的党委办公室统一报湖北民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一)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进入我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要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二)转入我校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一个月内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由恩施州外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恩施州委组织部接转至湖北民族学院党委组织部并开具证明后,党委办公室转递给所去的党组织。

    2.恩施州内其他单位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直接接转至湖北民族学院党委组织部并开具证明后,到党委办公室转递给所去的党组织。

    (三)教职工党员调离我校,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教职工党员因国内进修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经党组织同意,应在1个月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离校时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参加接受单位的党的组织生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党组织报到。

    (四)教职工党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1.出国(境)党员按期回校后,本人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直接接受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2.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原所在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应根据其在外表现、超期未归理由、错误情况和认识程度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五)学生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转出后,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予以解决。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党总支(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2.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以将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六)注意事项

    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隶属党组织说明情况,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补转。

    2.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3.预备党员未按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五、党员党费收缴

    (一)党员党费缴纳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作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作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党费收缴方法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中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